再议大同订婚强*案
王志安在《再议大同订婚强奸案》这个节目中,表面上讨论的是“法律与民间共识的张力”,但通篇所做的,是用“误解”“共识”“情感”这些词,替强奸行为减责,替父权结构涂脂抹粉。
一、“不像强奸”的强奸,能洗白?
王志安反复提到这段电话内容:
“你觉得像是一个强奸犯跟一个受害者之间的对话吗?不像。”
这一句简直荒唐至极。强奸案件靠的是意志是否违背,不是“像不像”,更不是“说没说我爱你”。受害人情绪复杂、事后哭泣、甚至依然抱有感情,这一切并不妨碍她在那一刻被迫失去了性自主。
我们试问,如果强奸必须长成什么样才成立,那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?只能说王志安真是把“情感洗白术”练到炉火纯青。
二、“订婚即有性权”?恭喜您回到清朝
他明言:
“他一定是认为他已经订婚之后获得了一个准丈夫的性权利。”
“我们法律对这种共识缺乏最基本的理解。”
这不就是在说:“他不是坏人,他只是误以为可以强奸”?王志安当然不敢明说这是合法的,但他话锋一转就补刀:
“关键是,这种行为和一般意义上的强奸有区别。”
那请问,有什么区别?是因为交了10万彩礼?还是因为“准丈夫”身份加持就能不问同意?
这种论调的核心是:**如果男人觉得自己有权,那就不该重罚他。**那是不是下次只要说“我以为她暗示我”,就可以减刑了?
三、婚内强奸也想抹掉,“性权利”比“性同意”重要?
王志安引用车浩的经典诡辩:
“把婚姻存续期间的性生活看作一个连续的过程……如果某一次太太说‘他强迫我’,警察就把他抓了,这符合正当性吗?”
然后他总结道:
“婚姻是性生活的承诺,在婚姻正常状态下,丈夫对妻子不存在性权利的侵害。”
也就是说,只要婚姻还没离,女方无权拒绝。这种话摆在清朝都嫌老。现代法治早已明确,婚内强奸当然构成强奸,性自主不因婚姻而消失,配偶不是你的人体附属品。
王志安这段话看似引学理、讲“平衡”,实际上就是在说:“老婆不同意也得睡,不然法律太不近人情了。”——这不是法治,是婚内特权。
四、你报案了,错的还是你?
他继续说:
“法律粗暴介入,破坏了乡村社会结构……最终结果表面上看是维护了一方当事人利益,但可能造成更大伤害。”
换句话说:女方报案,男方被判刑,害了大家。这种话,是不是熟悉?就跟“你报警就是拆家”一样,把追责行为本身当成罪。
那我们要问:这个社会到底是该鼓励守法、保护女性,还是要维护“彩礼换性”的秩序?
王志安自诩讲“共识”,实际上讲的是落后的、对女性极不友善的乡村默认逻辑。他口口声声说法律应谦卑,实际上是要法律对“性别压迫的土壤”保持温柔。
这篇发言的最大问题,不只是逻辑谬误,而是价值立场扭曲。王志安把“强奸”说成“误解”,把“女性抗争”说成“破坏乡村结构”,把“追责”说成“社会伤害”。
他不是在反思法治,而是在反向掘墓。他说“动刀子要谦卑”,可在强奸案面前,该谦卑的,是加害人,而不是法律。
这不是探讨,这是包庇;不是共识,这是共犯逻辑。